【云南】法治护航守底线! 新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即将施行
中国通讯社云南讯(记者 吴德洪 通讯员 崔永娟)2026年10月27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新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旭斌,云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舒斌及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背景、主要亮点,并就社会关切热点问题回应记者提问,这部事关全省生产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起施行。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更新,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原有法规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下风险防控需求。2024年我省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新规于2026年9月1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共7章64条,修改45条、新增9条、保留10条,立足云南本地风险特点,压实各方安全责任、补齐监管短板、加大惩戒力度,以法治护航安全生产。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将“三个必须”写入总则,从法律层面破除安全生产只是应急管理部门职责的片面认识。条例细化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功能区监管职责,赋予基层相应监督检查权限,构建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责任三位一体的责任链条。

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补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组织应急演练等履职要求,明确企业应当建立11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针对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监管难题,条例补齐制度漏洞,明确新业态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职责不清的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消除监管盲区,兼顾产业创新发展与安全管控。

条例既有刚性约束,也饱含人文温度。新规保障从业人员安全权利,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紧急时可先行撤离;严禁企业通过协议免除伤亡赔偿,高危行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新增要求,企业要关注员工身体健康与心理状态,合理调岗、做好心理疏导,防范身心因素诱发安全事故,同时鼓励员工举报隐患,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在应急处置环节,条例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度,统一调度各类救援力量,坚持“先救人、后救物”,严防次生事故。同时建立事故整改评估机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年内,要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实现事故调查闭环管理。
本次修订显著提升违法惩戒力度,相关违法行为罚款起点由1万元上调至2万元。发生一般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比例由年收入30%提至40%,特别重大事故最高按年收入100%处罚。新增行业禁入、职业禁入措施,重特大事故涉事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在本行业担任主要管理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失职同样追责。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王旭斌副厅长表示,接下来全省将面向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条例培训解读与普法宣传,依托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国家宪法日等节点,多渠道开展普法。呼吁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头学法用法,落实企业内部学习贯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推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落地生根,营造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责任人的社会氛围,为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安全屏障。
值班总编 印锋 责任编辑 公子羽


